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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购买的军产房,后部分总先于父母去世引发的房屋分割纠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夫妻婚后购买的军产房,后部分总先于父母去世引发的房屋分割纠纷

原告诉称

宋某文宋某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刘某英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宋某文所有,2.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分担。

事实与理由:刘某英赵某洁系原配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两女,长女刘某秀、次女刘某芝1998年,赵某洁去世。1999年4月,刘某英郭某娟再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长女刘某秀去世,刘某秀与丈夫宋某斌育有一子宋某文2018年,次女刘某芝去世。2013年,刘某芝与前夫陈某涛离婚后未再婚,刘某芝与前夫陈某涛有一养女刘某丹2021年6月24日,刘某英去世,刘某英赵某洁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以上已故人员生前均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原系刘某英赵某洁的单位福利住房,赵某洁去世后,刘某英2002年以个人名义与某单位签署《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使用本人与赵某洁二人的工龄折算后,最终以27429.88元优惠价格购买,并于2004年6月3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刘某英一人名下,产权属于刘某英个人。但因购房使用了赵某洁工龄,属于赵某洁的个人财产部分是其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另,郭某娟刘某英再婚后,起初与刘某英住在一起,之后多数时间则在其子女处居住。刘某英一人居住期间,日常饮食起居均由宋某文及其配偶照顾,日常生活缴费、住院看护等费用也由宋某文及其配偶支付,刘某英去世后的火化安葬事宜也由宋某文一手操办,宋某文对被继承人刘某英付出较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上述房屋属于刘某英的遗产,其中属于赵某洁的财产部分为赵某洁的遗产,分别发生继承。现双方未能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

 

被告辩称

郭某娟辩称,同意房屋归宋某文所有,要求宋某文支付80%的折价款。涉案房屋是刘某英郭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再婚后购买。二人再婚22年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相互扶持,夫妻感情好,郭某娟要求多分刘某英遗产份额。

刘某丹辩称,同意宋某文宋某斌的请求,与其一致。

 

法院查明

刘某英赵某洁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名刘某秀刘某芝赵某洁1998年9月30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1999年4月28日,刘某英郭某娟再婚,婚后无子女。宋某斌刘某秀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独生子宋某文刘某秀2016年9月28日去世。刘某芝陈某涛2013年7月20日协议离婚,二人有一女刘某丹2018年1月12日,刘某芝去世。2021年6月24日,刘某英去世。

2002年11月1日,刘某英某单位签订《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02年12月18日,刘某英交纳购房款27429.88元。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及调查表回执,购买该房屋时折算了刘某英的工龄42年,赵某洁工龄32年。2004年6月30日,刘某英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为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审理中,宋某文表示刘某英赵某洁均不是军人,赵某洁去世后没有进行遗产分割,涉案房屋用赵某洁刘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购买房屋使用了赵某洁的工龄,涉案房屋应由赵某洁刘某英的继承人继承。

郭某娟表示涉案房屋是其与刘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二人婚后购买,其认可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赵某洁刘某英的工龄。宋某文宋某斌郭某娟刘某丹就房屋购买时价值及房屋现值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郭某娟提交病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表、居委会证明、视频、照片,表示其身患多种疾病,不能自理,其与刘某英相互扶持多年,家庭成员相处愉快,要求分得房屋80%的折价款。

宋某文宋某斌刘某丹表示郭某娟没有照顾刘某英刘某英宋某文赡养,应多分,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其和刘某丹共同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

 

裁判结果

刘某英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郭某娟宋某文刘某丹按份共有,郭某娟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宋某文刘某丹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系刘某英郭某娟婚后购买,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郭某娟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为刘某英的遗产。刘某英生前未留遗嘱,故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郭某娟刘某秀刘某芝均等继承,刘某秀刘某芝先于刘某英去世,故刘某秀刘某芝应继承的部分由二人各自的子女宋某文刘某丹代位继承。

宋某文提出购买房屋使用了刘某英与前妻赵某洁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根据军产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购买涉案房屋折算了已故配偶赵某洁工龄32年,该财产性权益按照以上原则应由赵某洁的法定继承人刘某英刘某秀刘某芝享有,其中刘某秀刘某芝后于赵某洁去世,二人应继承的部分由各自继承人即刘某秀继承人宋某文宋某斌刘某芝继承人刘某丹继承。

但因涉案房屋为军产房,现不可上市交易,双方就涉案房屋购买时的市值、房屋现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目前该财产性权益不具备处理条件,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可待具备条件时再行主张该财产性权益。宋某文提出购买房屋使用了赵某洁的工龄,进而涉案房屋为刘某英赵某洁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定涉案房屋由郭某娟宋某文刘某丹按份共有,郭某娟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宋某文刘某丹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