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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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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一、高消费限制

    1.限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5.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6.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8.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9.其他


    二、控制性措施

    1.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

    2.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

    3.冻结退休工资

    4.查询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5.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6.搜查令

    7.代位诉讼

    8.撤销权诉讼

    9.终本后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情况

    10.冻结被执行人预期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11.禁止被执行人转让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12.责令被执行人将知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13.扣押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

    14.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规定转让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

    15.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16.冻结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

    17.冻结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

    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18.责令未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企业或公民承担责任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9.责令有关单位或公民限期追回协同被执行人转移的财物或票证

    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 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

    20.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原物

    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2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22.保全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

    23.追加被执行人

    24.要求相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知识产权证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的转移手续

    25.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26.其他


    三、执行处分措施

    1.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划扣退休工资

    4.执行唯一住房

    5.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土地,将房屋或土地腾出后交申请执行人

    7.提取被执行人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8.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9.直接裁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10.其他


    四、公安协助措施

    1.公安部提供信息

    (1)被告、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2)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

    (3)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出人境时间、前往国家(地区)名称、登记联系电话;

    (4)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日期、抵押权人、査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5)被执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登记联系电话。

    2.网络执行査控协作工作内容

    (1)协助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决定限制出境的当亊人(自然人)信息,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控制期限及边控要求;

    公安机关各边检总站、边防总队负责对本省法院系统边控对象进行布控,各地边检机关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关的査控联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相关问题。

    (2)协助查找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加盖电子签章的査封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上述车辆信息纳人车辆管埋信息系统,限制其转让过户或新增抵押登记,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登记、执勤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上述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于2018年5月16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及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可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扣车辆函(注明法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执行裁定书、协助查扣车辆清单,委托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机关查知车辆停放位置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派充足警力到现场扣押车辆,并尽快依法送达扣押文书。公安机关发现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到现场,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力量赶到现场。

    (3)协助査找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决定司法拘留的当亊人(自然人)信息,并推送对应的加盖电子签章的拘留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解除查控措施的当事人信息推送至公安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于2018年5月16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及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发现未决定拘留但长期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活动轨迹。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函(注明2名法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对象基本情况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现人员线索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所提请的人民法院。

    (4)限制出入境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五、准入资格限制

    1.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

    2.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

    3.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

    4.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

    5.限制发行债券

    6.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

    7.限制股权激励

    8.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

    9.限制设立社会组织

    10.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11.限制投标、招标代理活动等

    12.其他


    六、任职资格限制

   1.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限制担任国企高管

    3.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4.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5.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6.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8.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9.限制入伍服役

    10.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11.其他


    七、国家政策限制

    1.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2.限制获取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3.限制获得政府政策支持(政府补贴、投资审批、进出口审批等)

    4.限制海关认证

    5.限制使用国有林地

    6.限制使用草原

    7.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

    8.其他


    八、荣誉和授信限制

    1.限制授信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3.其他


    九、处罚性措施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钱债权)

    2.支付迟延履行金(非金钱债权)

    3.罚款、司法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申请追回第三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而向被执行人清偿导致的损失,对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其他


    十、连带执行措施

    1.勒令被执行人的子女从贵族学校转到普通学校

    2.执行继承人已经继承的遗产

    3.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十一、执行到期债权

    1.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2.通知被执行人限期申请强制执行

    3.请求执行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4.其他


    十二、其他执行措施

    1.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2.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定期报告财产情况)

    3.恢复执行

    4.对被执行人(公司)委托审计

    5.其他


作者介绍:

    丁科峰律师,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专业侧重于财富保全与传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船舶水运、房产交易、合同纠纷、工伤维权、离婚析产以及侵权索赔等各类民商事法律实务。另,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镜湖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格家房产数十家门店、芜湖市云车物流有限公司、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芜湖市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芜湖德仁航运代理有限公司、芜湖艾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晟源电器有限公司以及芜湖恒联机电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政企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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