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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有哪些?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履行职责的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法

1、强制许可。《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强制检定。《计量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3.强制收兑。外汇管理局有权强制收兑外汇。《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第46条均规定了强制收兑外汇的强制执行手段。如第46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与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这两种都是属于强制性的行为,同样也都是属于行政强制,但这两种是属于不同的处罚目的,一种是因不履行条款而作出的决定,另一种就是直接进行执行,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