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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作者:林_4d97

杭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按照刑法及浙江省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中,关于对该罪的定罪、量刑关键在于1、抽头渔利金额;2、赌资数额;3、参与人数;4、场头放款。在多个条件中,只要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构成犯罪。

在常见的辩护中首先考虑抽头渔利的金额。在经办的案件中,无一赌场有记帐的习惯,该组证据的来源往往来自于赌场负责人的口供。有些来自于“每天抽头的金额*天数”,这有可能存在诱供和逼供等的可能,缺少证据方面的严谨性。

其次是考虑赌资的数额、参与人数、场头放款。为什么三者一并考虑?上述三者基本都要涉及多人口供,而且口供基本只有一份,且在侦查力量介入下,大都数笔录反映的内容都基本相同,且在定罪量刑中,只要达成某一条款,即可构罪。故辩护重点仍应在抽头渔利的金额上。

    在新经济环境下,网络赌博形式层出不穷。此类案件通常疑难复杂,但是能真正体现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此类案件辩护的重中之重,是要审查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的提取程序规范,只有在此下一番苦心,才能找到案件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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