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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交易谨记留存证据

邱某以其向刘某等借款400余万元,还款2000余元,扣除本金和法定的上限利息,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对其超付的2000余万元款项全部予以返还。法院判定邱某请求刘某返还超出法定利息上限利息的主张,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请不予支持。

借贷交易谨记留存证据

经法院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邱某在经营关联企业中,与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供货买卖、合作中标等多种业务往来。邱某认可刘某转账支付给其的400余万元系借款,该借款应付的利息金额为56787.46元。邱某的银行转账支付流水累计超出刘某的银行转账支付流水,为此款项,邱某认为系其多支付且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刘某无权占有,应予返还。而刘某认为,除通过转账支付了上述借款400余万元外,还存在多次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给原告邱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举证的动态过程分析,刘某的反驳主张与举证,已经推翻邱某根据银行转账数额之差主张不当得利的初步证明,邱某应当对其给付刘某的款项中哪些是因业务合作而支付的款项,哪些是因民间借贷而支付的款项,其中因现金借贷而给付的款项是多少的事实进行举证,但邱某并并没有为此进行举证,从而导致邱某给付刘某款项中有多少是邱某应当给付的款项、有多少是刘某不当获利的款项的事实不明。因邱某并没有提供证据排除刘某的反驳主张与事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邱某主张被告刘某返还2000余万元超付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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