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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主张照顾老人较多要求多分遗产纠纷

原告诉称

北京房产律师——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主张照顾老人较多要求多分遗产纠纷

赵某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决被继承人赵某贵、林某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由赵某鹏继承,遗产包括二号房屋、一号房屋。

赵某杰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登记在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杰所有。

三、改判登记在赵某贵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由赵某杰及被上诉人赵某鹏、许某、赵某鹏共同继承,其中赵某杰继承50%的份额,赵某鹏继承5%的份额,许某、赵某鹏继承45%的份额。

四、改判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200000元,赵某杰给付赵某鹏1000元,给付许某、赵某鹏99000元。

五、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赵某鹏、许某、赵某鹏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号房屋是由赵某杰出资购买,是赵某杰的个人房产,而非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该房屋原系被继承人赵某贵、林某生前所在单位之福利分房。房改时赵某杰使用林某工龄并出资20000元购买了该房屋,政策原因只能登记在林某名下。被继承人林某生前曾多次表示将配合赵某杰将该房产过户至赵某杰名下。因被继承人林某病情恶化突然去世,导致该房一直未更名。该房产一直由赵某杰持有房屋产权证书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居住使用、控制管理,在被继承人林某生前及去世后,赵某鹏、许某、赵某鹏一直未对赵某杰享有该房产提出过任何异议。

二、赵某杰对被继承人林某生前尽赡养义务较多,应多分遗产。被继承人赵某贵在生病期间一直由上诉人照顾,直至去世。2004年被继承人林某患脑梗、半身不遂伴语言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此间一直由赵某杰夫妇照顾其生活起居。继承人赵某鹏对被继承人的生活一直以来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赵某杰尽赡养义务多,应当多分遗产;赵某鹏不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被告辩称

赵某鹏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赵某杰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某杰称有遗嘱,但始终未能提供。

2、赵某杰的上诉内容不实。赵某杰称系其出资购买一号房屋没有提供证据,该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应当依法继承。赵某杰称林某去世前后赵某鹏等人一直未对赵某杰享有房屋的产权提出过任何异议不是事实。赵某杰自有两套房屋,还长期霸占被继承人的两套房屋,一套居住,一套出租获利。赵某鹏多次提及继承房屋事宜都被赵某杰拒绝,其也不同意协商。

关于尽赡养义务,1987年开始赵某杰即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父母当时正年富力强,不需要其照顾,父母还反过来照顾赵某杰一家三口。

许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赵某杰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一号房屋系林某的遗产,林某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赵某贤尽的赡养义务不比赵某杰少,赵某杰要求多分没有理由。

赵某鹏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赵某杰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案涉一号房屋系遗产,而非赵某杰的个人财产。关于尽赡养,不认可赵某杰尽的赡养义务多。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贵于1994年6月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被继承人林某于2017年9月1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一审诉讼中,赵某鹏、许某、赵某鹏均称赵某贵与林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赵某杰、赵某贤、赵某鹏三名子女。赵某杰称赵某贵系初婚,林某在与赵某贵结婚时系再婚,二人婚后共育有赵某杰、赵某贤、赵某鹏三名子女,不知道二人是否有其他子女。赵某贵的人事档案中无其他婚姻及其他子女情况的记载。

诉讼中,赵某鹏、赵某杰、许某、赵某鹏均称赵某贵与林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赵某贤于2019年6月4日死亡,其配偶许某,女儿赵某鹏。

诉争一号房屋系赵某贵死亡后林某与单位签定《房屋买卖契约》购买,登记在林某名下。赵某杰称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在法院明示后亦未提起权属确认诉讼。诉争二号房屋登记在赵某贵名下,赵某鹏、赵某杰、许某、赵某鹏均同意分配该房屋。

诉讼中,赵某鹏、许某、赵某鹏均表示赵某贵、林某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赵某杰表示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其他合法财产。诉争一号的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现未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为他人财产,故林某死亡后该房屋为其遗产。诉争二号房屋登记在赵某贵名下,系赵某贵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贵与林某死亡后,该房屋为二人的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未有证据证明赵某贵、林某死亡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经查明,赵某贵、林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赵某鹏、赵某贤、赵某杰。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诉争房屋应当由赵某鹏、赵某贤、赵某杰均等分配。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赵某贤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现未有证据显示其放弃继承,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许某与赵某鹏。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赵某杰提一号房屋的购房收据、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书、有线电视用户证及供暖费等票据及证明,用以证实该房产是赵某杰出资购买、系其个人房产,赵某杰对于该房产一直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居住使用控制管理,并持有房屋产权证,非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赵某鹏、许某、赵某鹏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赵某杰另提交被继承人林某生前住院病历及医疗费付款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护理费收据、证明等,用以证实在被继承人林某患病住院期间,上诉认赵某杰为其支付医疗费上诉人赵某杰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赵某鹏、许某、赵某鹏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审理中,赵某杰申请证人赵某雯、赵某曦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赵某杰对被继承人林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赵某鹏、许某、赵某鹏不认可证人证言,不认可赵某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称己方亦对林某尽了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鹏、赵某杰、许某、赵某鹏共同继承,其中赵某鹏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赵某杰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许某、赵某鹏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二、赵某贵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二号房屋由赵某鹏、赵某杰、许某、赵某鹏共同继承,其中赵某鹏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赵某杰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许某、赵某鹏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三、驳回赵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号房屋是否属于赵某杰的个人财产;2、赵某杰应否多分遗产。

关于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现未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为他人财产,故林某死亡后该房屋为其遗产。赵某杰虽于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该案涉房屋的房款收据、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书、有线电视用户证及供暖费等票据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尚不能证实该房产是赵某杰出资购买、系其个人房产。法院就该房产属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的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遗产的处理,法院认为,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赵某杰提供的被继承人林某生前住院病历及医疗费付款记录等证据,虽部分能够证实在被继承人林某患病住院期间,其对于被继承人林某尽了赡养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他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赵某杰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