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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律师——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尽到赡养较多要求多分遗产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原告诉称

遗产房产律师——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尽到赡养较多要求多分遗产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原告吴某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依法分割,由原、被告共同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1996年10月21日,原告的母亲陈某颖因病去世,父亲吴某贵于2020年5月29日因病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登记在原告父亲吴某贵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晨辩称:同意分割一号房屋,对被继承人吴某贵我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我应该多分。1996年3月,陈某颖得了淋巴细胞癌,吴某晨夫妇、吴某贵轮番照料陈某颖,吴某晨负责了陈某颖全部生活花销。吴某贵之后居住在一号房屋,没有再婚,自1996年起,除了2019年8月中旬到2020年1月份住养老院,费用是吴某晨以现金形式委托长子办理,就医以及生活费、房屋装修、其他费用都是吴某晨负担。

陈某颖生前,吴某晨夫妇承担主要赡养义务,陈某颖去世后,对吴某贵的赡养也是尽到了主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吴某晨应该多分。

被告吴某德辩称:一号房屋是父母的第二套房产,吴某贵有两套房子,吴某晨已经分了一套了。一号房屋希望依照法定继承,公平分割,吴某晨不应该多分。我也赡养老人了,我们轮流值班照顾老人,应该平分遗产。

被告吴某远辩称:要求平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跟原告和吴某德意见一样。父亲住院是我们均摊的钱,不是吴某晨一人出的。

 

法院查明

陈某颖与吴某贵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吴某德、吴某远、吴某晨、吴某权子女四人,陈某颖于1998年11月2日注销户口,吴某贵于2020年5月29日死亡。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2000年12月11日吴某贵与北京同仁医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购买,登记在吴某贵名下。庭审中,当事人协商一致诉争房屋价值为260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吴某贵之前独居,其于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月18日住养老院,后因摔伤至医院住院,2020年2月出院后与吴某晨共同生活至去世。吴某晨认为其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并提交电话费发票、燃气费通知单、燃气费发票、收据、电视报订阅收据、供暖费发票、物业费发票、电费交费单、发票、诊断证明、住院费清单、住院费结算单等

,吴某权、吴某德及吴某远不予认可,并称各自均尽到赡养义务,上述费用被告均有交纳,是吴某晨将票据拿走。

 

裁判结果

吴某贵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一号房屋由吴某权继承,吴某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吴某晨、吴某德、吴某远房屋折价款65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诉争房屋系吴某贵购买,属于吴某贵的遗产。吴某贵死亡后,未留有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吴某德、吴某远、吴某晨、吴某权,故应由其四人法定继承,四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庭审中,吴某权要求继承房屋,给他人房屋折价款,吴某晨、吴某德及吴某远表示同意,法院亦不持异议,故诉争房屋由吴某权继承,由其给付吴某晨、吴某德及吴某远各650000元。

吴某晨称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法院考虑吴某贵出院之后与吴某晨共同生活,故在分配遗产时酌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