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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工伤

孙某1971年出生,农业户口,未办理过退休,未领过退休金。孙某于2013年入职某小学,担任生活老师,工作性质为夜班。2022年1月10日8时37分,孙某下班回家途中与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唐某全责,孙某无责。2022年10月8日,孙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022年12月8日,人社局认定孙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某小学对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2.判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孙某为务工农民,在事发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后均在某小学工作,根据孙某事故当日行车路线、事故发生时间、某小学寒假放假通知等证据,能够认定孙某系在工作时间内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认定事实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小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孙某为务工农民,在事发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后均在某小学工作,且系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孙某所受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系在工作时间内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人社局认定孙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

【典型意义】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然离世对职工家庭经济、情感等方面都会造成巨大打击。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其中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本案适用上述应当认定工伤的条款,并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较好的维护了劳动者权益,起到以案释法的示范效应。

来源: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