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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履职申请转化为信访答复?行政机关又一金蝉脱壳小妙招

导读: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提出举报要求查处,而行政机关仅以一纸信访答复予以回应的情况。明明不是信访却被当做信访处理,十分不合理!面对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行为,当事人该如何救济?行政机关以信访程序处理履职申请是否属于不作为?下面我们通过一桩案例来看看。

将履职申请转化为信访答复?行政机关又一金蝉脱壳小妙招

【征收没收到公共区域补偿款,当事人要求履职】

广西吴先生等5人拥有位于xx小区的1栋楼内,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对于该小区内的公共厕所、楼梯间以及小区内空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却并未补偿给吴先生等业主。

吴先生等人不服,认为自己作为小区业主,理应分得公共区域的补偿款。于是向区政府提交《确权申请书》,请求区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x小区内的厕所、楼梯间以及小区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区政府收到该份申请书后,将其转交给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关于吴先生等5人信访事项行政程序告知书》,将履职申请转为信访。

一、当事人能否就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信访答复不服如何救济?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作出采纳或不采纳、支持或不支持的决定,均属于信访答复行为。

当事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中“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有申请复查和复核两种途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处理当事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虽然一般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将信访答复一律认定为不可诉。否则,会导致行政机关金蝉脱壳,将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披上信访答复的外衣。

经过汇总分析相关案例,可以总结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信访答复具有如下特征: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2、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了实质影响。

回归本案,区政府将确权申请转交给区自规局,区自规局作出信访答复,该信访答复是否可诉?显然是可诉的,因为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告知当事人的履职情况。

这时从实体上看,区自规局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是对其是否履职行为的一种告知;从程序看,区自规局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对申请人的申请区政府履行确权的法定职责的事项作出处理,其实质已涉及到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所以,当行政机关仅以信访答复对当事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形式上的回复,却未在实体上作出实质处理,甚至以信访处理规避司法处理的,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的。

在明律师提醒您,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莫要被所谓的信访答复所蒙骗!否则将既无法通过信访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又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立案审理。到那时当事人可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