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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公司员工请病假享受什么待遇?

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洛阳劳动律师|公司员工请病假享受什么待遇?

一、案情简介

2010年6月,江女士入职A公司从事电器销售业务工作。

2016年6月,江女士因意外受伤向公司请假三个月,伤后住院治疗,江女士痊愈之后回公司上班,江女士要求A公司支付病假待遇,A公司以江女士未上班为由拒绝支付,江女士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法院裁判

    判决A公司支付江女士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

三、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及参加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员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企业在该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且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待遇。

四、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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