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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伤残津贴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个月

 

四、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五、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标准为:

配偶每月:死者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死者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