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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出谋划策,分文未收也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替人出谋划策,分文未收也要承担责任吗?

崔某家有一片果园,每到水果成熟时,崔某都很烦恼。因为经常有人在夜里潜入果园偷果子,崔某不得不去看守。当果园又一次被偷后,崔某非常生气,找到村民陈某商量对策。陈某也对行窃者非常讨厌,便告诉崔某说:”在果园挖几个坑,埋上猎夹,这样就可以抓住窃贼了。“并将自家的猎夹提供给了崔某。崔某依计而行。几天后,村民马某经过崔某家的果园时不慎落入坑中,被猎夹夹上脚踝,花去医药费8000元。马某找到崔某要求赔偿,崔某认为猎夹是陈某的,应由陈某赔偿。那么,马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法律解析:

马某的损失应由崔某和陈某共同赔偿。崔某听从陈某的提议,在果园内挖坑设置猎夹,应该能预见到可能会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但依然实施并造成马某受伤,所以应当承担马某的损失。而陈某向崔某提供猎夹、出谋划策等行为,属于帮助、协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帮助行为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所以,马某的损失应该由崔某与陈某共同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67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