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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可能有哪些瑕疵?应如何救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可能有哪些瑕疵?应如何救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可能有哪些瑕疵?应如何救济?

  (1)权利瑕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若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导致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法律在赋予买受人救济权的同时,为了不过分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规定出卖人可以提供担保来让买受人支付价款,这一担保应当与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损害相适应。

  (2)质量瑕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质量规格的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效果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616条、第510条、第511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质量要求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根据《民法典》第617条、第618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2条至第584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