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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要点》(检察日报 2018-5-27)对于可能成立单位犯罪的案件,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1)单位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成立后是否主要实施犯罪活动,犯罪所得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单位所有。(2)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书,机关、团体法人代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法定代表人等。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有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4)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5)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的证据。(6)单位已经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7)其他证明单位相关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