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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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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一,经过庭审调查,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依法应予确认,其理由如下: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的情形:公司作为一个大型企业,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受害人是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安排装卸货物,并受用人单位的上下班及工作上的管理,且是有报酬的劳动;王清义提供了装卸货物劳动是正大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且是在工作现场而死亡的。


    其二,公司厂里的行政管理人员,代表了公司。受害人在公司的批准同意安排下,从事了工作任务,虽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事实,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代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说明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本案中确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合法有理,贵庭依法予以支持。为了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劳动法》第78条、《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予以保护,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小编在上面为大家提供了一份模版可以可供大家参考,但是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因为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都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如果大家遇到了关于劳动方面的纠纷,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具体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