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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纠纷

特殊劳动关系纠纷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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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




    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