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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劳动关系纠纷

建筑工人劳动关系纠纷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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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发布,老社部〔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劳动争议纠纷,但《通知》中的第四条对建筑行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定了独特标准,即追溯认定标准。《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1年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此标准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这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为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但不宜认定劳动者与建设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应当说,《通知》中的第四条规定的独特认定标准,针对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用劳动者所形成的用工关系。除此用工关系外,还存在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劳动者的情形,那么,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劳动者是否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呢?目前,这一问题存在争论,其中肯定说赞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都可适用追溯认定标准,认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的劳动者更应认定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用工。对此观点以及《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没有区分法律和事实、忽视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等问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