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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衢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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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为理事的常设机构,对理事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秘书提名通过副秘书人选;
(二)提请设置本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人事安排,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和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人事安排;
(三)实施理事通过的会费、经费使用方案;
(四)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大会和理事;
(五)决定举行理事临时会议;
(六)听取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八)讨论决定大会、理事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