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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该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