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法录帮 法律 2.4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TAG标签:章程 上海市 律师协会 合同订立 合同事务 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