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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纠纷

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纠纷

关于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还是非常多的,在实践中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决征地拆迁纠纷还是协商确定补偿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了解最新政策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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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是否属于包含关系

1、二者不是直接包含的关系。

2、采矿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采矿权,是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为基础,具有严格的排他土地使用权,即为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也就是经济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权利”。这里指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法律特别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而设定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而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又不限于此。

3、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通则》 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物权法草案 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说来这也不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定义。因此,在中国民事立法上难以给用益物权一个明确定义。在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