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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是否属于包含关系

土地和矿产资源都是归属于国家所有的,但是很多人固有印象中认为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就可以直接对该土地下面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了,人们会觉得两者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包含关系。但实际上,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这两者之间根本就没有直接的包含关系的,采矿权应该是属于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是否属于包含关系

一、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是否属于包含关系

1、二者不是直接包含的关系。

2、采矿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采矿权,是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为基础,具有严格的排他土地使用权,即为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也就是经济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权利”。这里指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法律特别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而设定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而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又不限于此。

3、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在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3)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通俗一点说就是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证不是顺理成章的,想要采矿还是得依法通过一系列审批的程序,获得了采矿许可证以后才能够称为采矿权人的,采矿权作为物权当中的一种,现而今的管理也是比较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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