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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67条

民诉法解释第67条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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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补强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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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案件事实都必须要有与其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还原,但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可以证明、可以直接拿来定罪的。在案件中有些证据需要拿来被补强。那如何补强证据呢?今天,律师365就在这里和大家谈谈民诉法补强证据规则的知识。


  一、民诉法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规定如何用一个证据去支持、补充已有证据的证明力上的瑕疵,以实现其证明价值的规则。已有的证据称为被补强证据。支持被补强证据的证据叫补强证据,补强证据支持、补充被补强证据的意思是指补强证据增加了被补强证据的证明力或是补强证据消除了被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上的瑕疵。在司法实践中,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因为证明力有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持的证明规则。“某一证据”为被补强证据,“其他证据”为补强证据。它要求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其有罪,还必须附加其他证据佐证”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补强证据规则就是指由民事诉讼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当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加以支持、增加,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明规则。


  二、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规则的分类

在我国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研究中,我国学者把补强证据规则分为两类:一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补强证据强制补强,补强证据的范围和标准完全由法律加以制定,属于强制性补强,当事人和法官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在法官认定事实时为满足证据充分而进行的证据补强,属于任意性补强,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中常说的“相互印证”,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实际是指被认定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据以认定案件的全部证据都必须相互印证,
该规则的适用司法人员较强的任意性。该类划分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任意性补强与强制补强的划分在适用的强度上与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上具有重要的区别。

通过上面的知识,大家是不是对民诉法补强证据规则有所了解了呢?在这里,律师365认为法官对于证据补强有任意性,应该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补强证据规则,正确地引领司法实践活动,实现案件的公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黄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