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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1条 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51条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和合同法51条怎么区分啊..
解释第三条其实是创设了一个规则,无处分权人或者没有所有权人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并不是当然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一旦所有权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了所有权,那么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状态。由于是否存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是否存在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是一种不确定状态,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给予确认无效,其实就会否认了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权利,这样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本条解释第二款,则其实是在事实上形成了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不能得到追认也不会取得处分权,该情形下应当由处分人对取得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释创设的这个规则就是形式上认可这个合同的效力。维护未来的交易安全,这是符合《合同法》的大原则的。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是确立的合同有效的时间节点,但是该条规定不能当然的推导出不能追认或者没有取得处分权就是无效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根据《合同法》总则,合同的无效必须是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才导致无效,因此如果依据51条推导出无效的结论,必然违反《合同法》总则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解释第三条尊重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同时,又尊重了效力待定的法学理论。两个条文是相符相称的,应该说解释条文三是对合同法51条的一个完善和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