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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孕妇离职的规定

针对孕妇离职的规定
针对孕妇离职的规定
针对孕妇离职的规定,辞职是职工自愿行为,企业会给予批准,但是企业不能够辞退已怀孕的职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特别待遇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8.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9.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