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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担保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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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这个问题是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区别。这个区别就其归纳出来,大概有这个三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个,就是合同无效与可城乡他们的认定标准,依据是不同的。无效合同。认定的标准依据是那这几个方面,一般说要五个方面合同无效。

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是第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认定无效合同的标准和依据。那么而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它是仅仅以一时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说不是他自愿嗯签的,而是受胁迫受欺诈,或者是被乘人之危非自愿现象签订的。这是一个依据标准不同人认定的。

第二个方面,它们的性质不同。那么无效合同的性质它是从签订之日起它就是无效的,是绝对的无效,当然无效。而可城乡的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它是有效的。这是性质不同。

三一个不同。就是这两种合同啊在形式无效的认定权和行是可撤销的权利的时候,他们所受的期间时效是不一样的,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没有啊时间限制的,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可以认定无效。没有期限限制。而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你在这个合同具有可撤销的事由之日起,必须是以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一律撤销权就丧失了。这是一个行使期间时效。不同。总共有这么三个方面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