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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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的关系与区别

一、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的关系与区别在具体方面的表现

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的关系与区别

尽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自始不生效力,但是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仍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第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撤销权人亦可以不要求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容。

第三,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可见,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着期限的限制问题。

二、合同无效与撤销的概念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以下几项: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所谓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例如:营业员李某看错商品标价,误将价格为1888元的照相机当成价格为888元的照相机出卖,李某的行为就构成重大误解。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实务中,是否显失公平应以民事行为成立时的市场行情为标准,而不能以民事行为实现时的市场行情为标准。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合同标的市场价格狂跌或暴涨,买方或卖方均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撤销合同。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根据不同:无效是合同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可撤销可变更是在合同订立时有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事由出现。

它们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无效合同根本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自合同签订时即无法律约束力,无时间限制,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只有在被法院撤销时才能自始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其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消灭,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的撤销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甲因受欺诈从丙处以高价购得一枚钻戒,并赠与乙,后甲撤销了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不能据此撤销与乙之间的赠与合同。

其实无论是合同无效,还是合同撤销,都是为了能够在合同出现差错时能够及时救济,都是为了维护法律,尤其是合同的公平性。因为合同签订的前提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也不可能完全保证合同在公平公正方面能够做到完美无缺,所以需要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在事后进行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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