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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管辖权

关于人民法院管辖权
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管辖法院的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进行书面审查,在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2、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近年来,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逐渐增多,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交给谁这个问题大家也逐渐关注起来,其实在实际案例中,当事人既可以将上诉状交给第一审法院,也可以交给二审的法院,也就是受理法院都可以,管辖权异议案件因为涉及到跨法院,跨地区,相对来说会有点复杂,当事人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