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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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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是什么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