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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76条先诉抗辩权

物权法176条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先诉抗辩权具体是怎么样的?下面跟着本站网小编一起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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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物权法176条先诉抗辩权的具体解释

物权法176条先诉抗辩权的具体解释如下:《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解释》第25条规定,担保法第17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