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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证人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债务到期之后,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有还款责任。为了维护保证人的利益,法律对其赋予了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还款时,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要求法院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后仍然未能还清的,由保证人偿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保证人的利益。那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一 、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 ,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二、哪些情况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民法典作了如下限制性 规定。

1、 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 困难主要是指债务 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2、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人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对于此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理解,而应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不论债权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取得执行名义的判决或者仲裁,更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以直接请求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先诉抗辩权。

它可以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提出,先诉抗辩权的意义在于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法律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债务人如果已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就无法再行使先诉抗辩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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