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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我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据此,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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