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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条 房产税

条例第五条 房产税
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