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法录帮 法律 1.3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TAG标签:条例 劳动 劳动合同 合同法 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