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什么是未成年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范围的劳动?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