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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在《劳动法》中的界定

16周岁在《劳动法》中的界定
16周岁在《劳动法》中的界定
1、《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童工是指从事劳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不属于童工,《劳动法》称之为未成年工。

2任何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都属于非法用工。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用人单位录用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则是法律允许的,属于合法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