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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责任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本案中,周某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技术完成某电器公司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其凭劳动成果与某电器公司结算,当事人双方确系承揽关系。 周某长期接受某电器公司的指派,为电器公司销售的空调提供入户安装服务,明知在高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却不佩带安全绳,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其本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某电器公司在明知周某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也未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下,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周某完成,因其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