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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1)及时答复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76条的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在接到承揽人关于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定作人怠于答复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在合理期限内承揽人未收到定作人答复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2)行使监督检验权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779条的规定,在承揽人的工作期间,定作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时,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必要”,是指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督检验范围,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质量进行检验。并且,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给承揽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不得影响承揽人正常工作秩序。

  (3)协助义务。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778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4)验收该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民法典》第780条规定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时,应当对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确认交付时间和地点;②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③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5)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82条的规定,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根据《民法典》第783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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