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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四条

担保法第四条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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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元诉讼费r诉讼费用交纳办法r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r(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r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r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r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