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法录帮 法律 1.2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总论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关于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注意,对于那些没有登记的自然也即不鞥对抗审议第三人。 TAG标签: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第六十五条 民法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