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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章第六条

劳动法第二章第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若劳动者,若劳动者生病或不是因为工作受伤时,如果经过委员会的鉴定与确认不能够再参与该用人单位的工作而不得不接触劳动合同的,必须要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费用,如果劳动者患重病,如癌症,艾滋病的情况,单位需发更多的医疗补助费,增长的部分应高于医疗补助费的五成,绝症的情况费用应超过10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