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二十六 法录帮 法律 2.1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文件内容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TAG标签:第二十六 劳动法 工伤赔偿 劳动工伤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