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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