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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一、关于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与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是不同的。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来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

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二、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四、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关于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关于工资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七、关于社会保险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