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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条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发回重申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或者一方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法院认为其异议成立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对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可不可以临时变为简易程序问题的解答。在进行民事诉讼一审程序时,如果先选定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由于某些原因使得简易程序必须转入普通程序,这时进行转换是可以实现的,相反,一旦选定了普通程序就不再可能变为简易程序,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能违背诉讼法的程序问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