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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32条理解

担保法解释第32条理解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怎么理解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冻结,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谓“财产保全”、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扣押。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的。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财产已被查封,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不得重复查封;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驳回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驳回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的。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