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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安置房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安置房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1、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2、安置房房屋产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
    4、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5、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6、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8、如被拆迁人已死,需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