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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方式

代位权行使方式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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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方式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综上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涉及到第三人的一个权力,而且在其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约定,债权人都是享有这个权力的,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方面请求自己可以代位形式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当然也要有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