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债务债权/列表

尚未届至履行期间的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

尚未届至履行期间的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

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尚未届至履行期间的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
其成立的条件包括: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因此,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