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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一、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果是故意不纳税的,超过纳税期限后,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加征税收滞纳金,并且无上限,如果是逃税的税款的数额较大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处理会判处犯罪嫌疑人相应的罚金之外,还会对其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